(一)92年10月31日台學審字第0920160464號
(二)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規定,教師資格送審以年齡不超過65歲為限,惟在該學年度聘期開始尚未屆滿65歲者准予從寬處理
(一)87年6月16日台(87)人(一)字第87054679號函
(二)教育部受理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資格審查者,如依上款規定辦理時其條件須具博士學位證書後,在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專門職業及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審查通過,始核發副教授證書
(學生)【表單名稱:重設 me.mcu.edu.tw 密碼】,填寫 email 帳號及欲重設的密碼後按送出,管理者收到表單後將協助處理。
(一)90年12月4日台(90)學審字第090163877號95年12月7日台學審字第0950184707號
(二)所稱繼續任教未中斷,係指從86年3月21日起擔任教職未中斷,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者
(三)兼任教師若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均從寬認定為「任教未中斷」
(一)95年7月25日台學審字第0950106184C號令
(二)凡以國內外學歷送審,需於聘期三個月內列冊報部複審,得以聘期開始年月起計年資。逾期未報部者,以其報部日期作為年資起計年月
(三)新聘教師報部複審未通過,學校改以低一等級教師資格聘任並送審通過,得同意追溯年資自原送審不通過等級之起聘時間起計,惟該段時間之薪級、待遇、退撫等應依實際送審通過之教師等級規定辦理
(一)94年1月11日台人(一)字第0930175267E號函
(二)不宜各級教評會通過前先予聘任,或於各級教評會通過後追溯其聘期
(三)應於學年度開始前即完成各級教評會審議程序
新聘教師應於聘期開始前完成校教評會之審議程序
(一)新聘教師依法自起聘三個月內報部複審,經審定通過者,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
(二)未依上述規定報部複審,其經審定通過者,依學校實際報部複審年月起計
(一)97年2月15日台學審字第0970024022號函
(二)教師升等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發高一等級之聘書後報部審定,即「聘審一致」原則
(三)自審學校(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之升等教師,於學年度當學期內報本部者,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起計。但自審學校(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教師升等案時間晚於該學期開始之年月,而於當學期內報本部者,其教師證書年資起計自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年月起算。
(一)97年11月11日台學審字第0940123500B號令,不得以同一學位同一論文或著作重複送審兩種教師等級
(二)95年8月1日修正實施:舊制講師繼續任教未中斷,並取得博士學位者,得逕送審副教授資格,如審查未通過,得申請送審助理教授
(三)如選擇送審助理教授資格通過,則不得再以該學位論文或相同著作送審副教授資格
(一)96年4月10日台學審字第0960051446號
(二)以碩士學位取得講師資格或以博士學取得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再以學位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做為送審較高等級之著作
送審代表作與曾送審之代表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曾送審之代表作及本次代表作異同對照;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96年4月9日台學審字第0930050665號
(二)送審「代表著作」非學位論文之一部份,但屬延續性研究,送審人應主動提出說明
(三)本次送審代表著作與前次內容相近者,應檢附著作異同對照表
(一)96年7月6日台學審字第0960102140號
(二)係以若經教育部審定通過,其教師證書核定年資起計之時間為推算基準點,非以送審人向學校第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請之日期為推算基準點
(一)89年5月6日台(89)審字第89054607號
(二)係指著作應由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印製發行,載有作者、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定價等相關資料
(一)106年2月21日臺教高(五)字第1050150406號
(二)所稱「公開」係指於國家圖書館或學校圖書館可查得。如無法查得者,送審人應檢具出版發行單位送存國家圖書館或學校圖書館之各該館藏資訊,或得公開查找全文、或書目資訊之刊物網址,並提供審查意見,俾利學校檢核。
(一)93年4月8日台學審字第0930045989號
(二)其一年內之起計時間點應以該刊物證明上所載日期為準
1. 教師請假,依教師請假規則及教師請假、調課、代課、補課施行細則辦理,請逕洽課務組許倩瑛小姐。
2. 職員(含約聘人員)請假,依職員服務規則辦理,請使用線上電子化表單系統申請,選擇適用之甲、乙、丙種職員請假單填寫:
(1)三日以內假者,由單位主管→一級單位主管核定。
(2)超過三日以上或連續假日前後兩天假者,層轉校長核定。
3.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准,請假簽呈送人資處備查。
約聘人員差勤規定亦依職員服務規則辦理,除年資休假外,所定各種假期及日數同編制內職員。
事假及病假日數,依學年度計算,凡到職未滿一年者,按其在職月數比例計算,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算。當年度編制內人員沒有年資休假,其他各種假期依其日數核給。
1. 請假流程如主管尚未決行或人資處尚未審核,請假人可自行進入電子化表單系統→個人申請表單之情形→直接點選要刪除之請假表單左方紅色「×」取消即可。
2. 若請假流程主管巳決行且人資處已審核,請電洽人資處承辦人→由人資處退回請假單並刪除考勤系統之請假資料,系統會自動e-mail通知主管有該筆請假單取消訊息→請假人再進入電子化表單系統取消請假單,即完成作業。
1. 系統只在請假單送出時,給下一位簽核者一份e-mail通知,通知其上線簽核。因此,每位簽核者只會收到一次e-mail通知,系統不會針對同一份假單重複發出催核e-mail。
2. 請各位同仁務必每日上線查看有無待簽核文件,俾使文件流程順暢。
連續請假除婚假、延長病假及產假外,皆扣除例假日及本校停止上班日。請產假或連續三日以上之病假者,應附繳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十四日,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薪給。
請事假、病假一小時或年資假二小時,以憑銷假。
事假應事先請假,事後補假限於三日內提出正當理由後補辦。
家庭照顧假是倂入事假中計算,請依請假規定辦理。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可以申請,但請附上看診收據或預防接種之手冊或因病之醫師證明影本。
若請假1日直接上網申請,若2日以上則須檢附合格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並應於三日內辦理手續。
不可以,若因重病超假可申請以剩餘之事假抵銷。
患重傷病非短期間可治癒者,需取得健保特約醫院證明,報請校長核准,得延長之,以六個月為限;延長期間僅發給本薪,學校可將其工作補助費轉發給職務代理人。
(1) 生理期致工作有困勤者,每月女性員工可以請1日,併入病假計算,不須證明,請依規定辦理請假。
(2) 生理假核給係採每月申請1日為限,非係以每年合計得申請12日為基準,予以彈性調整應用者。
(1) 在本校服務屆滿一年未滿三年者,給假三日,超過三年時每滿一年加一日,但最多以二十一日為限。
(2) 申請休假應至少二小時;三日以上之休假,須於半個月前提出申請,經主管簽報校長核准後送人力資源處登記。其休假手續悉依本校請假規定辦理。
(1) 外來文或校內簽呈已由電子公文奉准公假外出者,填送乙種假單請假。
a. 由本校指派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講習者。
b. 奉派參加政府核准之教育活動或與其本身業務有關之教育或社會學術團體集會者。
c. 奉派至國內外短期進修或考察,經專案報准者。
d. 依法受各種兵役之召集者。
e. 經核准在職進修而外出上課者。
(2) 因公務臨時外出者,於次日中午前填送丙種請假單核假。
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以結婚登記日(包含例假日)為準前後一個月內請畢計算之,不得分次申請為原則。
因分娩給分娩假五十六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三十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即將分娩,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要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凡子宮外孕動手術治療,准予比照流產假處理。
產假以出生證明上之日期(包含例假日)為準算之。
(一)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
如奔喪歸葬分別請假,其合計日數仍不得超過規定假期,並得自關係人死亡之日起一百日內分次申請。但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依民法親屬編關於血親之規定僅有直系、旁系之分,並無內、外之別,是以「祖父母」一詞在民法上實已包含「外祖父母」之意。因此,條文雖未明文列舉「外祖父母」在內,惟就其實質涵義而言,除「外祖父母」死亡者,仍在給假範圍之內,甚至連「外曾祖父母」或「配偶之外祖父母」死亡者,亦均得核給喪假五日。
自本校網站首頁入口,輸入帳號、密碼 (忘記密碼請洽詢課務組許倩瑛小姐分機2583),進入後點選電子化表單系統即可。
操作方式可至該系統下載使用手冊,或洽系統發展組林育如小姐分機2547。
職員請假申請單,分為三種:
(1) 甲種表單:呈請校長核准使用
a. 請三天以上或連續假日前後兩天假者。
b. 申請公假者。
c. 本表單不需再以電子公文送請校長核准,且免再送請假表單。
(2) 乙種表單:一般請假使用
a. 三天內之事假、病假及年資假。
b. 外來文或校內簽呈已由電子公文奉准之公假。
(3) 丙種表單:臨時性公務外出或校內會議(活動)申請免刷中午卡者
a. 臨時性公務外出。
b. 校內會議(活動)或考試週等申請免刷中午卡。
(1) 台北校區:請自行商請其他已排定值班之同仁調班,並告知人資處陳銘凱(分機2538)。
(2) 桃園校區:請自行商請其他已排定值班之同仁調班或找其他同仁代班,並告知桃園行政處周慧美(分機3731)。
(3)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找到調班或代班之同仁時,請儘速通知人資處,以免值班任務中斷。
請先至人資處、桃園行政處或基河行政處創意設計組依三卡時間填寫「職員代卡登記單」,於整合資訊系統/公開訊息查詢/一卡通掛失/填寫教職員工服務證遺失(損毀)切結書及相關訊息後,至自動繳費機或出納組繳交工本費200元,將文件交至人資處,俟製作新卡完成通知同仁領取。
依刷卡不完整那一卡時間,請事假一小時或年資假二小時並於假單註明刷卡不完整後以憑核銷。
請於每學年(期)開學前一週,報經校長核准後,再上網(職員考勤系統)處理,將公文影本及時間表送人資處辦理(請參考附件)。
考試週因考程申請晚班者,請上網處理後將考程影本送人資處辦理。
無法上傳附件或單位沒有掃描器,同仁可以附件影本註明姓名、單位、請假日期另送人資處。
每年4月中旬由 人資處e-mail 外籍教師資訊予所屬聘任各系所,並檢附外籍教師聘僱名冊,由教師本人校對。於5月中旬將續聘教師之護照及外僑居留證影本、2吋相片1張(若需更換照片)、上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影本及已納稅回條(或納稅證明)影本,俟提系所教評會通過續聘後,並經校教評會通過後彙整發文教育部會辦理工作許可。
俟取得勞委會聘僱許可函後,人資處連同在職證明書轉發予教師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證展延,教師於開學後將居留證影本交予系所彙整後送人資處存查。
新聘專兼任外籍教師經過三級教評會通過聘任後,聘任系所將經單位主管簽章之外籍教師聘僱名冊、護照影本(含入出境章戳頁)、2吋相片1張、外僑居留證影本(若具備者)、上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影本及納稅證明影本(若上年度受僱其他機構者)等文件逕送人資處發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工作許可。
俟取得教育部聘僱許可函後,人資處連同在職證明書(或聘用證明書)轉發予教師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證,教師於拿到將居留證後,掃描電子檔e-mail人資處辦理後續手續。
外國籍人士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工作,只須繳交有效期之外僑居留證影本予人資處存查即可。
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或取得永久居留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後,惟須繳交外僑居留證影本及工作許可證影本;若由學校申請則請依其新聘(或續聘)方式辦理。
-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條規定,本法施行(88年5月31日)前已加保之被保險人,已繳付保險費滿30年或未滿30年,繼續繳付保險費屆滿30年者,得免繳自付部分之保險費(含健保費)由投保單位負擔;被保險人因繳付保險費已屆滿30年,於免繳自付保險費之期間,如發生本法所列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之保險事故時,仍得享有保險給付之權利。
在本法施行(88年5月31日)以後始新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不適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條繳付保險費滿30年得免繳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
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等五項。
領取公保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5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有關各項給付「得請領之日」說明如下:
(1) 殘廢給付:確定成殘之日。
(2) 養老給付:退休、資遣、離職退保(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生效之日。
(3) 死亡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死亡之日。
(4)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a. 98年8月1日開辦前已育嬰留職停薪者(開辦後選擇續保),以98年8月1日為事故日期。
b. 98年8月1日開辦以後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保者,以「育嬰留職停薪起日」為事故日期。
c. 育嬰留職停薪日前,加保年資未滿1年者,以「併計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後滿1年之翌日」為事故日期。
d. 有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生下另名子女者,以「育嬰留職停薪起日」為第1名子女之事故日期;以下各名子女之事故日期應以前一子女期滿後接續請領。
e. 被保險人分次(各次均未達6個月)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者,以「各次」之「育嬰留職停薪起日」為各次之事故日期。
(1) 凡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自98年8月1日起施行)
(2)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之60%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得分別請領,期間不得重疊。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1) 選擇續保者:
1. 保險費:
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僅須繳納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並得選擇按月繳付或遞延3 年後繳付。
非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則須按月繳納全額保險費。
2. 保險年資:續保期間保險年資銜接計算。
3. 現金給付:如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等五項保險事故時,可請領給付。
(2) 選擇退保者:
1. 保險年資中斷。
2. 如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
留職停薪選擇自費續保「公教人員保險」者,於續保期間因離職改辦退保,如符合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且年滿55歲離職退保之規定,得請領養老給付。辦理退休、資遣者不適用。
領受請求權時效仍受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5年不行使而消滅之規範。
女性年齡未滿45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醫療,具有子宮割除、兩側卵巢割除或因癌症生殖器官接受放射治療等情形之一,致終身喪失生殖能力者,得請領部分殘廢給付6個月。
得請喪葬津貼之「眷屬」,係指父母、配偶、已為出生登記及未滿25歲之子女。
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被保險人時,應於請領津貼之前,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
可由要保機關負責證明其眷屬身分(其內容應記載其眷屬在台未曾設籍及二者親屬關係),連同現金給付請領書、收據及其他應附證明文件,一併送公教保險部辦理。
被保險人之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時,在不重領原則下,擇一報領眷屬喪葬津貼。
(1) 眷屬加保:
請至人資處下載「健保轉出入申請表」填寫並附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健保轉出證明影本、子女年滿廿歲以上附學生證影本。
應屆畢業生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無職業或服兵役退伍自退伍日起一年內無職業者,須附畢業證書或退伍令及身分證影本等;若為國外回國者,有戶籍者可立即加保,無戶籍資料者須辦妥遷入後,滿四個月才可加保,加保時須檢附戶籍謄本影本。
(2) 眷屬退保(轉出):
請至人資處下載「健保轉出入申請表」填寫(服役者須附兵役通知影本),辦理完成後給予健保轉出證明。
子女年滿廿歲以上未在學者,先辦轉出後再到戶籍所在地辦理轉入加保。
(1) 請至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好新生兒的戶籍登記手續後,填寫「健保轉出入申請表」及「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並附戶口名簿影本,至人資處辦理投保手續;亦可至配偶所屬的投保單位(公司行號、學校機關,工農會或鄉鎮市區公所)投保。
(2) 若新生兒是在國外出生,請在辦理戶籍登記滿四個月,或新生兒的外僑居留證核發滿四個月後,再填送相關資料辦理加保手續。
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眷屬,可以選擇「繼續參加健保」或「辦理停保」,惟返國後不能追溯補辦停保,或者要求返還出國期間已繳納的保險費。
(1) 選擇「繼續參加健保」:無須另外提出申請,只要在出國期間持續繳納保險費,即可繼續享有健保的醫療權益。
(2) 選擇「辦理停保」:
a. 停保至人資處填寫相關資料並檢附簽證、機票等證明文件辦理。以每單次出境超過6個月為生效要件,於出國前提出申請者,自出境日起停保,停留國外期間才申請停保者,則以申請日為停保日,停保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也暫時停止健保的醫療保障。
b. 回國辦理復保,應在回國當天復保,請檢附戶籍謄本影本及歷次入出境證明(或護照全份影本),至人資處填寫相關資料辦理復保手續。
選擇繼續在本校投保者請填具「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並檢附嬰兒戶籍謄本影本辦理;在原單位繼續投保期間,保險費仍按原投保金額等級計算,其自行負擔的保險費,保險費繳款單屆時會由健保局直接寄給被保險人。
選擇依附有職業的配偶處投保者,由人資處辦理轉出手續。
可透過各地郵局櫃台(再寄至健保局)或親洽健保局各分區辦公室現場辦理者:
(1) 請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正面請黏貼最近二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或黑白、未戴有色眼鏡照片乙張;如不需加印照片者,也請一定要勾選"不貼照片"。背面粘貼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14歲以下未領身分證者,得以戶口名簿影本代之)、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
(2) 應繳交工本費200元。
(3) 申請領卡作業時間:約4~5個工作天收到卡片。
本國人之港、澳、大陸地區或外籍配偶,如持有居留證明文件在台居留滿四個月者,應強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來台依親之父母或子女,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在台居留滿四個月即應參加健保。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本人或眷屬,按其障礙等級補助其保險費,由學校於每月應繳保險費中直接扣除,補助保險費比例為:
極重度、重度:自付保險費全額補助。
中 度:自付保險費補助1/2。
輕 度:自付保險費補助1/4。
依照行政院勞委會98年5月1日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雇從事兩份工作以上之勞工,各服務單位如均屬雇用5人以上之工廠、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勞工不得選擇僅於某一單位參加勞保。」
依照行政院勞委會98年5月1日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已於一般公司行號任職之兼任教師(只要任職的是員工五人以上、依法強制加保的企業,就必須加入勞保),於學校兼課時,學校仍須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依銓敘部96年5月11日部退一字第09627749231號令釋規定:「為避免社會資源重複配置及政府重複補貼,公保法第6條明定,公保被保險人除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外,不得重複參加軍人保險(以下簡稱軍保)、勞工保險
(以下簡稱勞保)或農民健康保險;故公保被保險人除參加健保及依法徵服兵役保留原職外,如同時有2種職業而符合參加公保及勞保或軍保者,應擇一參加,同時符合參加公保及農保者,應退出農保,始能參加公保,不得重複參加2種保險;如有違反強制性規定者,其已重複參加之公保,不生保險效力;其重複加保期間就同一事實已由其他保險核發相關給付者,不予核發同一事由之公保給付;已核發者應予追繳;此外,其已繳納之保險費,除具有不可歸責於服務機關學校或被保險人之因素外,不予退還。」
本校每學年或學期發聘時,將「兼任教師公教人員保險聲明書」連同聘書發予教師,請填寫後於開學前二週內連同應聘書繳回人資處辦理後續手續。
本校主動自開學授課日起辦理勞保加保作業,上學期1月底及下學期6月底辦理退保作業。
在課程加退選完成前,因教師授課課程未確定,學校暫以最低投保薪級11,100投保,待課程加退選完成,上學期11月起及下學期4月起,則改依教師實際授課鐘點,由薪資帳戶中扣繳教師應負擔之金額。
被保險人同時受雇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45,800元。若兼任教師之投保薪級已達最高一級,依法學校仍須替老師加入勞工保險。
學校替老師納入勞工保險後,勞委會將主動停止老師國保身分,亦不會寄發國民年金之保險費繳款單,學校替老師納入勞工保險應負擔之金額上學期自9月起及下學期2月起由薪資中扣繳。
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無論老師參加勞保期間長短,勞保年資累計多少,只要曾經繳納保老師所累積的勞保年資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