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園地-公教人員保險
Insurance公教人員保險
為維護公保權益,請注意公保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之規定
公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請領書:(請洽人力資源處 陳秀娟 分機2256辦理)
1. 一次養老給付請領書
2. 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書
3. 失能給付請領書
公保失能證明書(由主治醫院填具)
4. 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線上辦理)
5. 一次死亡給付請領書
6. 死亡給付遺屬年金請領書
7. 生育給付請領書(線上辦理)
8.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 (線上辦理)
9. 養老年金領受者一次養老給付餘額請領書
10. 養老年金領受者死亡遺屬年金請領書 (2020.06.01)
11. 養老年金領受者死亡一次養老給付餘額請領書 (2020.06.01)
12. 年金領受者繼續發給請領書
問與答
-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條規定,本法施行(88年5月31日)前已加保之被保險人,已繳付保險費滿30年或未滿30年,繼續繳付保險費屆滿30年者,得免繳自付部分之保險費(含健保費)由投保單位負擔;被保險人因繳付保險費已屆滿30年,於免繳自付保險費之期間,如發生本法所列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之保險事故時,仍得享有保險給付之權利。
- 在本法施行(88年5月31日)以後始新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不適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條繳付保險費滿30年得免繳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
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等五項。
領取公保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5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有關各項給付「得請領之日」說明如下:
(1) 殘廢給付:確定成殘之日。
(2) 養老給付:退休、資遣、離職退保(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生效之日。
(3) 死亡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死亡之日。
(4)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a. 98年8月1日開辦前已育嬰留職停薪者(開辦後選擇續保),以98年8月1日為事故日期。
b. 98年8月1日開辦以後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保者,以「育嬰留職停薪起日」為事故日期。
c. 育嬰留職停薪日前,加保年資未滿1年者,以「併計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後滿1年之翌日」為事故日期。
d. 有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生下另名子女者,以「育嬰留職停薪起日」為第1名子女之事故日期;以下各名子女之事故日期應以前一子女期滿後接續請領。
e. 被保險人分次(各次均未達6個月)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者,以「各次」之「育嬰留職停薪起日」為各次之事故日期。
留職停薪選擇自費續保「公教人員保險」者,於續保期間因離職改辦退保,如符合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且年滿55歲離職退保之規定,得請領養老給付。辦理退休、資遣者不適用。
領受請求權時效仍受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5年不行使而消滅之規範。
(1) 選擇續保者:
1. 保險費:
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僅須繳納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並得選擇按月繳付或遞延3 年後繳付。
非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則須按月繳納全額保險費。
2. 保險年資:續保期間保險年資銜接計算。
3. 現金給付:如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等五項保險事故時,可請領給付。
(2) 選擇退保者:
1. 保險年資中斷。
2. 如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
(1) 凡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自98年8月1日起施行)
(2)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之60%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得分別請領,期間不得重疊。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得請喪葬津貼之「眷屬」,係指父母、配偶、已為出生登記及未滿25歲之子女。
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被保險人時,應於請領津貼之前,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
可由要保機關負責證明其眷屬身分(其內容應記載其眷屬在台未曾設籍及二者親屬關係),連同現金給付請領書、收據及其他應附證明文件,一併送公教保險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