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審查
The Examination of Faculty Qualifications一、專兼任教師升等
承辦人:孫千惠 分機:2257
請參閱人事法規【銘傳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程序:
1. 教師申請升等,應檢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一份(請至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系統〞編製) 、申請升等基本資料表、升等申請表、送審代表作及參考作(應符合各學院之規定)、500字中文摘要(一式五份)、現任職級教師證書影本、本校現任職級之近三年聘書影本(或服務證明)、合著證明書(若代表作為合著者)、有關教學服務成績考核相關資料等。
2. 教師將著作及相關表件,向系(所)提出申請,初審通過後提交院教評會辦理複審,俟通過後交人力資源處轉交本校學審會送請校外學者、專家審查。
3. 審查通過後,送人力資源處提交校教評會審議,校長核定後,呈報教育部審定。
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系統」無法使用時,係因微軟系統更新後部分憑證號碼無法認證,請依下列說明操作後即可使用。
解除安裝更新(For Win7)
解除安裝更新(For XP)
教育部修正「申請補發教師證書之作業規定」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審議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規定案例(88年~99年)舉要
教育部函「有關教師升等著作期刊論文線上刊登與紙本刊登日期不同之疑義乙案」
教育部函「為防範掠奪性出版,有關教師資格審定作業及各項獎補助事宜」
科技部補助人文學及社會科學經典譯注研究計畫能否列為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之代表作 (2021.01.13)
教育部函_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以音樂會等作品送審教師資格方式之彈性配套 (2021.06.23)
教育部函_送審教師資格期刊論文網路公開採認標準一案 (2021.07.27)
一、以著作/作品或成就證明/技術報告升等者:
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表:請至銘傳大學首頁⇒工作項目(登入使用者)⇒電子化表單⇒申請填送[銘傳大學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表]
教師升等送審資料自我檢覈表:
1. 學術研究著作 (2023.09.26) ( .Doc .Odt)
2. 教學研究著作 (2023.09.26) ( .Doc .Odt) (修改中)
3. 作品或成就證明升等 (2022.12.20) ( .Doc .Odt )
4. 技術報告升等 (2022.12.20) ( .Doc .Odt )
教師升等申請表(2023.08.23) ( .Doc .Odt )
教師申請升等基本資料表:
1. 著作(含技術報告)升等 (2021.01.08) ( .Doc .Odt )
2. 作品升等 (2021.01.08) ( .Doc .Odt )
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2022.12) ( .Doc .Odt )
審查迴避參考名單 ( .Doc .Odt )
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 ( .Doc .Odt )
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自我評量表 ( .Doc .Odt )
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兼任教師) ( .Doc .Odt )
二、以學位升等者:
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表(以舊制升等者):請至銘傳大學首頁⇒工作項目(登入使用者)⇒電子化表單⇒申請填送[銘傳大學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表]
教師學位升等提案檢核表:
1. 學位升等 ( .Doc .Odt )
2. 舊制講師學位升等 ( .Doc .Odt )
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 ( .Doc .Odt )
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自我評量表 ( .Doc .Odt )
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兼任教師) ( .Doc .Odt )
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 .Doc .Odt )
三、限期升等:
教師延後升等期限申請表 (2023.09.08) ( .Odt )
三、問與答-送審教師資格教育部函釋
(一)92年10月31日台學審字第0920160464號
(二)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規定,教師資格送審以年齡不超過65歲為限,惟在該學年度聘期開始尚未屆滿65歲者准予從寬處理
(一)87年6月16日台(87)人(一)字第87054679號函
(二)教育部受理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資格審查者,如依上款規定辦理時其條件須具博士學位證書後,在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專門職業及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審查通過,始核發副教授證書
(一)90年12月4日台(90)學審字第090163877號95年12月7日台學審字第0950184707號
(二)所稱繼續任教未中斷,係指從86年3月21日起擔任教職未中斷,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者
(三)兼任教師若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均從寬認定為「任教未中斷」
(一)95年7月25日台學審字第0950106184C號令
(二)凡以國內外學歷送審,需於聘期三個月內列冊報部複審,得以聘期開始年月起計年資。逾期未報部者,以其報部日期作為年資起計年月
(三)新聘教師報部複審未通過,學校改以低一等級教師資格聘任並送審通過,得同意追溯年資自原送審不通過等級之起聘時間起計,惟該段時間之薪級、待遇、退撫等應依實際送審通過之教師等級規定辦理
(一)94年1月11日台人(一)字第0930175267E號函
(二)不宜各級教評會通過前先予聘任,或於各級教評會通過後追溯其聘期
(三)應於學年度開始前即完成各級教評會審議程序
新聘教師應於聘期開始前完成校教評會之審議程序
(一)新聘教師依法自起聘三個月內報部複審,經審定通過者,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
(二)未依上述規定報部複審,其經審定通過者,依學校實際報部複審年月起計
(一)97年2月15日台學審字第0970024022號函
(二)教師升等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發高一等級之聘書後報部審定,即「聘審一致」原則
(三)自審學校(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之升等教師,於學年度當學期內報本部者,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起計。但自審學校(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教師升等案時間晚於該學期開始之年月,而於當學期內報本部者,其教師證書年資起計自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年月起算。
(一)97年11月11日台學審字第0940123500B號令,不得以同一學位同一論文或著作重複送審兩種教師等級
(二)95年8月1日修正實施:舊制講師繼續任教未中斷,並取得博士學位者,得逕送審副教授資格,如審查未通過,得申請送審助理教授
(三)如選擇送審助理教授資格通過,則不得再以該學位論文或相同著作送審副教授資格
(一)96年4月10日台學審字第0960051446號
(二)以碩士學位取得講師資格或以博士學取得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再以學位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做為送審較高等級之著作
(一)96年4月9日台學審字第0930050665號
(二)送審「代表著作」非學位論文之一部份,但屬延續性研究,送審人應主動提出說明
(三)本次送審代表著作與前次內容相近者,應檢附著作異同對照表
(一)92年10月31日台學審字第0920160464號
(二)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規定,教師資格送審以年齡不超過65歲為限,惟在該學年度聘期開始尚未屆滿65歲者准予從寬處理
(一)89年5月6日台(89)審字第89054607號
(二)係指著作應由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印製發行,載有作者、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定價等相關資料
(一)106年2月21日臺教高(五)字第1050150406號
(二)所稱「公開」係指於國家圖書館或學校圖書館可查得。如無法查得者,送審人應檢具出版發行單位送存國家圖書館或學校圖書館之各該館藏資訊,或得公開查找全文、或書目資訊之刊物網址,並提供審查意見,俾利學校檢核。
(一)93年4月8日台學審字第0930045989號
(二)其一年內之起計時間點應以該刊物證明上所載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