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與答
Q&A外籍教師工作許可 Q&A
每年4月中旬由 人資處e-mail 外籍教師資訊予所屬聘任各系所,並檢附外籍教師聘僱名冊,由教師本人校對。於5月中旬將續聘教師之護照及外僑居留證影本、2吋相片1張(若需更換照片)、上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影本及已納稅回條(或納稅證明)影本,俟提系所教評會通過續聘後,並經校教評會通過後彙整發文教育部會辦理工作許可。
俟取得勞委會聘僱許可函後,人資處連同在職證明書轉發予教師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證展延,教師於開學後將居留證影本交予系所彙整後送人資處存查。
新聘專兼任外籍教師經過三級教評會通過聘任後,聘任系所將經單位主管簽章之外籍教師聘僱名冊、護照影本(含入出境章戳頁)、2吋相片1張、外僑居留證影本(若具備者)、上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影本及納稅證明影本(若上年度受僱其他機構者)等文件逕送人資處發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工作許可。
俟取得教育部聘僱許可函後,人資處連同在職證明書(或聘用證明書)轉發予教師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證,教師於拿到將居留證後,掃描電子檔e-mail人資處辦理後續手續。
行政人員進修 Q&A
差勤、請假 Q&A
1. 教師請假,依教師請假規則及教師請假、調課、代課、補課施行細則辦理,請逕洽課務組鄭舜之小姐。
2. 職員(含約聘人員)請假,依職員服務規則辦理,請使用線上電子化表單系統申請,選擇適用之甲、乙、丙種職員請假單填寫:
(1)三日以內假者,由單位主管→一級單位主管核定。
(2)超過三日以上或連續假日前後兩天假者,層轉校長核定。
3.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准,請假簽呈送人資處備查。
1. 請假流程如主管尚未決行或人資處尚未審核,請假人可自行進入電子化表單系統→個人申請表單之情形→直接點選要刪除之請假表單左方紅色「×」取消即可。
2. 若請假流程主管巳決行且人資處已審核,請電洽人資處承辦人→由人資處退回請假單並刪除考勤系統之請假資料,系統會自動e-mail通知主管有該筆請假單取消訊息→請假人再進入電子化表單系統取消請假單,即完成作業。
1. 系統只在請假單送出時,給下一位簽核者一份e-mail通知,通知其上線簽核。因此,每位簽核者只會收到一次e-mail通知,系統不會針對同一份假單重複發出催核e-mail。
2. 請各位同仁務必每日上線查看有無待簽核文件,俾使文件流程順暢。
1. 編制人員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十四日,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薪給。
2. 約聘人員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十四日,為不支薪。
1. 家庭照顧假是倂入事假中計算,每次至少四小時,請依請假規定辦理。
2.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可以申請,但請附上看診收據或預防接種之手冊或因病之醫師證明影本。
差勤、請假(續) Q&A
1. 不可以,若因重病超假可申請以剩餘之事假抵銷。
2. 患重傷病非短期間可治癒者,需取得健保特約醫院證明,報請校長核准,得延長之,以六個月為限;延長期間僅發給本薪,學校可將其工作補助費轉發給職務代理人。
1. 生理期致工作有困勤者,每月女性員工可以請1日,併入病假計算,不須證明,請依規定辦理請假。
2. 生理假核給係採每月申請1日為限,非係以每年合計得申請12日為基準,予以彈性調整應用者。
1. 在本校服務屆滿一年未滿三年者,給假三日,超過三年時每滿一年加一日,但最多以二十一日為限。
2.申請休假應至少二小時;三日以上之休假,須於半個月前提出申請,經主管簽報校長核准後送人力資源處登記。其休假手續悉依本校請假規定辦理。
1. 外來文或校內簽呈已由電子公文奉准公假外出者,填送乙種假單請假。
a. 由本校指派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講習者。
b. 奉派參加政府核准之教育活動或與其本身業務有關之教育或社會學術團體集會者。
c. 奉派至國內外短期進修或考察,經專案報准者。
d. 依法受各種兵役之召集者。
e. 經核准在職進修而外出上課者。
2. 因公務臨時外出者,於次日中午前填送丙種請假單核假。
1. 編制人員,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以結婚登記日(包含例假日)為準前後一個月內請畢計算之,不得分次申請為原則。
2.約聘人員,結婚者,給婚假八日,以結婚登記日(不含例假日)為準前後一個月內請畢計算之,不得分次申請為原則。
1. 因分娩給分娩假五十六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三十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即將分娩,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要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凡子宮外孕動手術治療,准予比照流產假處理。
2. 產假以出生證明上之日期(包含例假日)為準算之。
一、編制人員
1. 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2.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3.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
如奔喪歸葬分別請假,其合計日數仍不得超過規定假期,並得自關係人死亡之日起一百日內分次申請。但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二、編聘人員
1. 父母、養(繼)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八日。
2.(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繼)父母死亡者,給喪假六日。
3.(外)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外)祖父母死亡者,給喪假三日。
自本校網站首頁入口,輸入帳號、密碼 (忘記密碼請洽詢課務組鄭舜之小姐分機2583),進入後點選電子化表單系統即可。
操作方式可至該系統下載使用手冊,或洽系統發展組林育如小姐分機2562。
職員請假申請單,分為三種:
1. 甲種表單:呈請校長核准使用
a. 請假三天以上;連續假日前、後兩天請假;連續假日前後一天請假者。
b. 申請公假者。
c. 本表單不需再以電子公文送請校長核准,且免再送請假表單。
2. 乙種表單:一般請假使用
a. 三天內之事假、病假、喪假、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檢假、陪產或陪產檢假及年資假。
b. 外來文或校內簽呈已由電子公文奉准之公假。
3. 丙種表單:臨時性公務外出或校內會議(活動)申請免刷中午卡者
a. 臨時性公務外出。
b. 校內會議(活動)或考試週等申請免刷中午卡。
1. 台北校區:請自行商請其他已排定值班之同仁調班,並告知人資處陳銘凱(分機2538)。
2.桃園校區:請自行商請其他已排定值班之同仁調班或找其他同仁代班,並告知桃園行政處周慧美(分機3731)。
3.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找到調班或代班之同仁時,請儘速通知人資處,以免值班任務中斷。
請於每學年(期)開學前一週,報經校長核准後,再上網(職員考勤系統)處理,將公文影本及時間表送人資處辦理(請參考附件)。
考試週因考程申請晚班者,請上網處理後將考程影本送人資處辦理。
其他業務 Q&A
(1) 教職員任職滿一年後,於分娩前後至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育嬰留職停薪每次生產得申請一次,每次最長為一年,任職期間申請次數不得超過二次。
(2) 申請人應於留職停薪預定開始前三個月提出申請。教師以學期為單位,依教師評審程序辦理;職工以月為單位,經由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後,送人資處轉陳校長核准辦理。
(3) 申請留職停薪未達前項最長期間,且確有繼續育嬰之需要者,得於原留職停薪屆滿前二個月申請延長,但以一次為限。提前復職之申請,教師應配合學期辦理,於學期開始前二個月提出申請;職工應於預定復職日前二個月提出申請,由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後,送人資處轉陳校長核准辦理。
姓名更改者請附戶籍謄本影本送交人資處辦理姓名更正事宜。
地址、電話變更者請以書面或電話告知。
一、專任(案)教師:
1. 辦理掛失:請至整合資訊系統/公開訊息查詢/一卡通掛失/填寫「相關訊息」(如為遺失,請加填寫「教職員工服務證遺失(損毀)切結書」)後。
2. 辦理繳費:至自動繳費機或出納組繳交工本費200元。
3. 交予人資處:將「繳費收執聯」及「教職員工服務證遺失(損毀)切結書」(如為遺失)交至人資處,須更換相片者另繳送相片電子檔,俟製作新卡完成通知同仁領取。
二、兼任教師:
1. 請教師至電子表單系統填送「銘傳大學兼任教師服務證補(換)發申請表」。
2. 請教師至自動繳費機或至台北校區出納組(桃園至總務組)繳交工本費100元。
3. 請教師將繳費收執聯交至人資處,須更換相片者,另請繳送相片電子檔,俟俟製作新卡完成後,通知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