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園地-勞工保險
Insurance勞工保險
兼任教師參加勞工保險相關疑義-勞動部
1120914基本工資調整公文-勞動部
兼任教師健保加保申請表 (110學年度起實施) 110.12.02
勞保、勞退及健保費用對照表 (112.01.01~112.12.31適用) -111.11.14
勞保、勞退及健保費用對照表 (113.01.01~113.12.31適用) -112.11.23
勞保、勞退及健保費用對照表 (114.01.01~114.12.31適用) -113.11.29
問與答
依照行政院勞委會98年5月1日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雇從事兩份工作以上之勞工,各服務單位如均屬雇用5人以上之工廠、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勞工不得選擇僅於某一單位參加勞保。」
依照行政院勞委會98年5月1日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已於一般公司行號任職之兼任教師(只要任職的是員工五人以上、依法強制加保的企業,就必須加入勞保),於學校兼課時,學校仍須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依銓敘部96年5月11日部退一字第09627749231號令釋規定:「為避免社會資源重複配置及政府重複補貼,公保法第6條明定,公保被保險人除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外,不得重複參加軍人保險(以下簡稱軍保)、勞工保險
(以下簡稱勞保)或農民健康保險;故公保被保險人除參加健保及依法徵服兵役保留原職外,如同時有2種職業而符合參加公保及勞保或軍保者,應擇一參加,同時符合參加公保及農保者,應退出農保,始能參加公保,不得重複參加2種保險;如有違反強制性規定者,其已重複參加之公保,不生保險效力;其重複加保期間就同一事實已由其他保險核發相關給付者,不予核發同一事由之公保給付;已核發者應予追繳;此外,其已繳納之保險費,除具有不可歸責於服務機關學校或被保險人之因素外,不予退還。」
本校每學年或學期發聘時,將「兼任教師公教人員保險聲明書」連同聘書發予教師,請填寫後於開學前二週內連同應聘書繳回人資處辦理後續手續。
本校主動自開學授課日起辦理勞保加保作業,上學期1月底及下學期6月底辦理退保作業。
在課程加退選完成前,因教師授課課程未確定,學校暫以最低投保薪級11,100投保,待課程加退選完成,上學期11月起及下學期4月起,則改依教師實際授課鐘點,由薪資帳戶中扣繳教師應負擔之金額。
被保險人同時受雇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45,800元。若兼任教師之投保薪級已達最高一級,依法學校仍須替老師加入勞工保險。
學校替老師納入勞工保險後,勞委會將主動停止老師國保身分,亦不會寄發國民年金之保險費繳款單,學校替老師納入勞工保險應負擔之金額上學期自9月起及下學期2月起由薪資中扣繳。
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無論老師參加勞保期間長短,勞保年資累計多少,只要曾經繳納保老師所累積的勞保年資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