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金法律學系 誠徵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1 名 (截止日期:113.01.25)

一、 聘任日期:
預計112 學年度第2 學期聘任。
二、 工作地點:
台北校區(士林區)。
三、 學歷要求:
具有國內、外博士學位者。
四、 資格及條件要求:
(一)曾任教大學講授保險法、保險學、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公司法、金融法規等科目五年以上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近三年獲國科會研究計畫擔任計畫主持人至少一件。
2.近五年學術論文或創作作品至少一篇/件:以本校名義在科學文獻引用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以下簡稱 SCIE)、社會科學文獻引用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以下簡稱SSCI)、藝術與人文文獻引用索引(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Index,以下簡稱 A&HCI)、工程索引資料庫(以下簡稱 EI,不含研討會論文集)、台灣社會科學文獻引用索引(以下簡稱 TSSCI)、人文科學核心期刊索引(簡稱 THCI)及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以下簡稱 CSSCI)所收錄之期刊,發表與其教學有關之學術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獲政府單位計畫擔任計畫主持人至少一件。
(二)具有財金法律相關實務工作經驗者優先考量。
五、 專長要求:
商事法領域相關(能同時講授保險法、保險學、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公司法、金融法規等四門以上課程者優先)。
六、 應檢附資料(資料恕不退還):
(一)中文履歷表1 份,含以下項目:
1.學、經歷。
2.研究專長。
3.大學任教五年,且曾講授保險法、保險學、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公司法、金融法規資歷證明。
4.近三年學術著作目錄。
5.可開授課程名稱及課程大綱。
6.碩、博士學位成績單。
(二)博士學位證書影本(若持外國學歷者,需檢附本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文件,尚未取得學位證書者,請先提供學校開立「臨時學位證明」正本,其中明確註記取得「學位證書」之日期,惟屆生效日仍無法取得正式證書者,將予註銷;持大陸地區學位者,請檢附教育部採認同等學歷相關證明)。
(三)教師證書影本1 份(無則免附)。
七、 收件截止日期:
113 年01 月25 日止 (以郵戳為憑)
八、 應徵資料請以掛號郵寄:
111 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250 號
銘傳大學人力資源處王文惠小姐收
(信封請註明應徵財金法律學系專任教師)。
九、 聯絡電話:
(02)28824564 分機2468 財金法律學系薛琪秘書或
分機2258 人力資源處王文惠小姐。

※本公告另刊登於教育部全國大專教師人才網及國科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