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第14屆考試委員提名作業,特函請惠予推薦符 合考試委員法定資格要件之優秀適任人才,請查照。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及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7人至9人,任期4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二、現任第13屆考試委員任期將於113年8月31日屆滿,為維繫考試院正常運行,第16任總統應提名第14屆考試委員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三、總統核定設置「第14屆考試委員提名審薦小組」,襄助第16任總統辦理提名,審薦小組於3月5日召開第1次會議,決議自3月5日起至3月26日止(共22日),公開接受各界推(自)薦及函請相關機關、學校及團體推薦優秀人選。
四、考試委員應具考試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各款資格之一,且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國籍法第10條、第1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等規定之情事。
五、推(自)薦相關資訊如下:
(一)第14屆考試委員候選人推(自)薦書暨相關附件電子檔下載,均請詳閱本府全球資訊網首頁「公告」專區(https://www.president.gov.tw)。
(二)候選人推(自)薦書及相關文件,請於3月26日(星期二)(含)前掛號郵寄:100006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2號總統府「第14屆考試委員提名審薦小組」收,以郵戳為憑。
(三)為廣布徵才訊息,建請將提名審薦小組公開徵才訊息,刊載於貴屬網站或社群媒體,並連結前揭本府全球資訊網徵才公告網頁(連結位址: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692;刊登時間自3月5日起至3月26日止)。
(四)聯絡電話:(02)2320-6131、6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