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財金法律學系誠徵專任助理教授1名(截止日期:113.12.10)

一、聘任日期:113學年度第二學期聘任
二、工作地點:台北校區。
三、學歷要求:具有國內、外博士學位者。
四、資格及條件要求:
曾任教大學講授民法類(法學概論、民法總則、債編總論、債編各論等科目)五年以上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近三年獲國科會研究計畫擔任計畫主持人至少一件。
(二)近五年學術論文或創作作品至少一篇/件:以本校名義在科學文獻引用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以下簡稱 SCIE)、社會科學文獻引用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以下簡稱 SSCI)、藝術與人文文獻引用索引(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以下簡稱 A&HCI)、工程索引資料庫(以下簡稱 EI,不含研討會論文集)、台灣社會科學文獻引用索引(以下簡稱 TSSCI)、人文科學核心期刊索引(簡稱 THCI)及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以下簡稱 CSSCI)所收錄之期刊,發表與其教學有關之學術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三) 獲政府單位計畫擔任計畫主持人至少一件。
五、專長要求:民法領域相關(能同時講授法學概論、民法總則、債編總論、債編各論課程者並全英語授課優先)。
六、檢附應徵資料:
(一)中文履歷表1份,含以下項目:
1.學、經歷
2.研究專長
3.大學任教五年,且曾講授法學概論、民法總則、債編總論、債編各論資歷及全英語授課證明
4.近三年學術著作封面及目錄
5.可開授課程名稱及課程大綱
6.碩、博士學位成績單
(二)博士學位證書影本:(若持外國學歷者,需檢附本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文件,尚未取得學位證書者,請先提供學校開立「臨時學位證明」正本,其中明確註記取得「學位證書」之日期,惟屆生效日仍無法取得正式證書者,將予註銷;持大陸地區學位者,請檢附教育部採認同等學歷相關證明。)
(三)教師證書影本1份(無則免附)
七、應徵截止日期:113年12月10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八、郵寄資料地址:111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250號銘傳大學人力資源處收(信封請註明應徵單位及職稱)。
九、聯絡電話:02-2882-4564分機2468 薛秘書。
十、其他說明:
1.本徵才公告蒐集之個人資料,僅限於人才甄選作業使用,非經當事人同意,絕不轉做其他用途,亦不會公佈任何資訊,並遵循本校資料保存與安全控管辦理(詳細個資管理可參閱「銘傳大學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與「銘傳大學個人資料保護專區」http://pims.mcu.edu.tw)。

※本公告另刊登於教育部全國大專教師人才網及國科會網站